暹粒機場的吳哥生啤酒

網路總有新鮮事。幾天前,我還在柬埔寨暢飲吳哥啤酒,回到台灣反而有點水土不服;看著網路上爆多的訊息,無意瞥見哲斌的一則令人興致高張的文章標題《去吃大便之「飲酒過量,統一中國」》,一讀之下,叫好之餘,不免心想「怎麼又來了?」部落格上不能寫酒、品酒、推薦酒?──這個類白色恐怖的議題,印象中兩年前就炒過一次;當時吾友Doobop就差點被拿來獻祭。(至於到底為什麼,只要打開他的部落格,馬上就能理解:《Soul-Live, So-U-Live『酒鬼Doobop的下酒音樂與閒聊』》)此番再度被炒起,據說是因為:

財政部國庫署上月底陸續發函給知名部落格網站,指部落格若出現「可明白看出酒類的商標與品牌標誌」的照片與影片,和「針對特定品牌酒類」進行品評或介紹,依法可能被認定為菸酒類廣告。(引用自聯合新聞網


這樣的報導,隨即引起網路上一陣「文字獄」的恐懼;於是,台灣數位文化協會的幾位朋友,昨天下午緊急串連,認為應該站在部落客的角度,做出以下聲明:

 

 

 

針對國庫署不當執行「菸酒管理法」乙事,台灣數位文化協會聲明

近日報載有關財政部國庫署發函致國內各大網路公司,要求業者需規範部落格作者遵守酒類標示管理法等相關法令,指出如果部落格上有酒類商標或品牌,或者針對特定品牌酒類進行品評跟介紹,會被認為是菸酒廣告;若不加註警語則將開罰或是要求作者將文章刪除乙事,本協會鑑於推動數位文化發展,並致力保障部落格作者言論自由之前提下,茲提供以下觀點,供政府,立法機構,以及社會大眾參考指正:

1、本協會對於財政部國庫暑,在未釐清部落格創作的目的為"廣告"或是"分享"的意圖前,也未善盡邀集相關網路業者或是公民團體聽取法律或實務建議前,逕行發函業者以現行法令來規範新興媒體形式的做法,有待商榷,政府在推動網路相關規範時,應將使用者意見納入。

2、「菸酒管理法」規範的是菸酒廣告及促銷行為;部落格文章只要是純粹個人經驗分享,與任何商業活動或廣告行銷無涉,就不應受此規範。主管機關若認為文章內容具商業性質,也應負舉證責任。

3、我們擔心未來將引發許多其他主管機關起而效尤,管制其他項目的文章,還有一切主管機關認為有問題的文章。

4、有關菸酒管理辦法以及其他各類型商業、出版、新聞、媒體、傳播、健康等法則,對於數以百萬計的Web2.0新世代網路創作者,常因為對於法條或是法務認識不清,容易產生混淆,甚至誤觸法網。 政府相關單位應立即了解此一現象,以鼓勵數位內容創作分享為出發點,進而重新檢視因科技應用而產生的新法律問題。

未來本協會及協會成員,將善盡公民媒體監督之則,推動部落格 / 部落客創作公約,維護部落格 / 部落客之權益與言論自由,進而促進台灣整體數位文化發展。

社團法人台灣數位文化協會


今早,工頭也應邀到了立法院參加記者會;由於去得稍晚,聽到國庫署官員解釋的後半段。如果我理解得沒錯,事實上並不像原先想得那般恐怖,基本上,在部落格文章中談論或分享飲酒之樂趣,或者教導、解說各種酒類的知識,都不在開罰之列。但,如果是廠商開設的純廣告部落格,並且在網上有販賣之行為,就可能觸法。

我問了個問題:「如果在文章中介紹某品牌酒類,並連結到酒商的網站或部落格呢?」答案是,不行。

嗯,我不禁想到每次部落客辦活動時,總是親切熱情參與、提供贊助「飲料」的北台灣(沒有連結,請自行搜尋之)某W先生。原本他建立了一個純粹2.0的口碑推薦(well,絕不是行銷,是推薦)模式,不知道這樣的事件,會不會對他有影響;但一般網友,看來是不必自己嚇自己。

【延伸閱讀】中央社新聞:部落格貼酒類照片將罰?國庫署:非販賣不罰

(圖)暹粒機場的吳哥生啤酒,反正在台灣是買不到、喝不到的,不算廣告吧?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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